|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086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745934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惠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5〕17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惠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惠娥:
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洁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肖惠娥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惠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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